日前,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近来社会上误传企业可以从事包括钻石在内的所有珠宝首饰的免税交易,提供钻石珠宝首饰原料的“一站式”跨国采购服务。对此必须澄清事实,我国现行钻石交易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境内外各类钻石商应引起重视以免受到误导。
据了解,今年3月以来,由粤港合资的广州市钻汇珠宝采购博览有限公司筹办的广州番禺“钻汇珠宝采购展览中心”,在境内外许多场合以“钻汇中心”的名义开展各种宣传和招商活动,国内有关媒体发表了对“钻汇中心”负责人的专访文章《番禺钻汇中心方便中外珠宝商》。而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则不断收到来自比利时、以色列、南非、印度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一些钻石商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有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来电、来函,询问中国现行的钻石交易政策是否发生了重大调整?中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是否可以不通过上海钻交所海关办理手续?
对此,上海钻石办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重申:我国现行的钻石交易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必须集中到上海钻交所海关办理相关报关手续。
钻石办负责人指出,作为一个会员制的非赢利组织,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上海钻石交易所,既是一个国家级的要素市场,也是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的唯一通道和集中交易平台。为此,国家专门规定,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入钻交所可享受保税政策:对从境外直接进入钻交所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所内交易的钻石也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钻石进入钻交所视作出口:钻石通过钻交所进入国内市场的,也免征进口关税、需缴纳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国家在批准成立上海钻交所的同时,还专门批准设立了由多家政府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的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并受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对上海钻交所以及我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的进出口实行政府监管。
目前,钻交所已有会员144家,其中外资会员97家;2004年全年钻石交易额达3.6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14.8倍。
至于由广州恒钻珠宝有限公司与钻汇珠宝玉石博览(香港)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广州市钻汇珠宝采购博览有限公司”(下称“钻汇公司”),是国家商务部今年1月26日批准成立的一家粤港合资的贸易型企业。据了解,商务部批复同意设立广州“钻汇公司”时,已明确核定该公司的经营商品范围为“各类金银珠宝首饰的原辅料和成品(不含毛钻、裸钻)、各类首饰加工工具、各类钟表”;并明确“涉及国家进出口管理专项规定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至于“钻汇中心”某负责人公开声称“在钻石毛坯和裸钻贸易方面,所有的涉及一般贸易项的事宜均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协办各种票据和手续”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据钻石办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所有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都必须集中通过设在上海钻交所的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的钻石如转内销,也须在上海钻交所进行交易或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国家对钻交所以及我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唯一的政府监管部门,钻石办从未获悉、也从未承诺为“钻汇中心”开展钻石毛坯和裸钻交易的企业“协办”“各种票据和手续”。对此,有必要加以澄清,并希望境内外各类钻石商引起重视,以免受到误导。
钻石办负责人强调指出,“钻汇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毛坯钻石和裸钻;其兴办的“钻汇中心”也不能擅自超越已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交易。据悉,近期“钻汇中心”曾组团去南非、迪拜、印度和我国香港等地,并在境内外开展大规模的招商活动,极力“引进以钻石为主的珠宝原材料供应商”,这种做法是与我国现行的钻石交易政策相悖的。因此,希望“钻汇公司”严格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既定的钻石交易政策,而不要误导境外钻石商。
据了解,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我国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的钻石,加工后其成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如加工后的成品钻石(钻饰)转为国内销售,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监管海关核准后通过上海钻交所海关统一办理进口手续。此外,国家设在上海的钻交所不仅是全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的唯一合法渠道,同时也是受理钻石加工贸易的交易平台,国内企业均可以通过钻交所开展钻石加工贸易。
钻石办负责人提示,国内外钻石商在制定经营决策、开展钻石交易时,要注意全面收集信息,特别是要了解我国现行的钻石进出口税收政策和钻石交易政策,以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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