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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含金产品免征增值税
2005/8/8/13:11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而是转入成本处理。

    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为企业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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