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货物向乙方投保货物运输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范围: 凡甲方在国内采用公路及水路运输发出的产品,均属本保险协议范围内。但下列货物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 1、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及其他动物; 2、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画、古书、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品、各种压缩气体、氧氢、液化气等。 4、大宗散装货物:如化肥、鱼粉、豆粕、散装油、散装化工原料、散装谷物等; 二、保险险别: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之综合险。 三、适用条款: 适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条款》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根据甲方每批货物的货运底单列明的货物总价值确定。 五、保险费率:0。65% 六、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七、保险手续: 1、承保出单: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签单要求,出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2、签单要求: (1)甲方必须在货物启运前逐一签发保险单(一式四联);签发保单时,被保险人应填写甲方的名称:凡已启运的货物不得签单承保,也不得变更保额。保险单要顺号签发,不得跳号使用。在签单时应按运单的内容及协议的有关规定逐项填写清楚,防止错漏,确认无误后在经办人处签名并填写签单日期,签单日期必须具体填写到几时几分,同时要求足额投保。 (2)保险单签发后,将保险单第一、二联交乙方存查,第三联及第四联交被保险人。保险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按作废处理,对作废的保险单(一式四联)加盖“作废”章后,连同已签发的保单依顺序号排列交乙方存查。 (3)每笔货物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RMB500,000.00含)以上,须告知乙方,经乙方现场或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章承保。否则,乙方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八、保费及保费结算: 1、双方约定本协议所承保货物以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RMB180,000,000.00)作为预约保险金额,协议期满后按甲方协议期限内发出的保险货物总价值来调整保险金额。 2、本协议期间预约保险费为人民币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00),经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将预约保险费划入乙方帐户: 乙方开户行: 帐户: 协议期满后再按照调整后的保险金额来调整保费。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范围内的货物,甲方应及时将其全部向乙方办理保险手续,如发生漏保,乙方有权对因漏保而发生的货物损失拒绝赔偿。 2、本预约统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货物,一经起运,乙方即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按本协议和条款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3、单笔货物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RMB500,000.00)(含)以上,须在启运前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为有效。 4、甲主应按乙方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能反映甲方上月实际货运情况的汇单及货运底单,双方核对后留存作为协议期满时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依据。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泄漏出去。 十、索赔处理: 1、甲方的货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乙方的当地机构,报案形式可直接拨打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服务专线:当地区号+ ,乙方及出险地平保系统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进行查勘。 2、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乙方赔偿时,甲方应配合并协助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索赔证据及书面资料。乙方在接到索赔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付,赔偿金额经乙方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在10天内赔付。 3、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4、索赔单证:根据所适用的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供。 十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间内双方若有任何补充和修改事宜,可形成协议的附件具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签署后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如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通知对方解约。 十二、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