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准保要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销售的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会员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合同,不得免除“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贵金属所指黄金、铂、钯、银以及K金。
第四条:售后服务的内容为:包修理、包调换、包退换(以下简称三包)。
第五条:“三包”有限期自开据发票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饰品签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
第六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三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换货或退货。
(一)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制品及K金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上标注的:
(二)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制品重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
(三)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
(四)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不合格或经市黄金协会的授权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如无以上质量问题的制品原则上不予以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