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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老板败诉 法规修订迫在眉睫
2007/5/22/09:23  来源:福州日报
 

    法院判决:旧黄金首饰交易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专家提醒:商家收购旧黄金首饰时应履行登记、查验、报告制度

    4月25日,福州日报曾以《珠宝行老板状告福清市公安局》为题,报道了由于现有的法规、规章对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导致珠宝行老板对福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将公安局告上法庭一案。近日,此案经福清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终于有了结果,判决驳回了珠宝行老板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收购旧黄金首饰被罚5000元

    去年7月27日,福清市公安局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周某经营的珠宝首饰行无证经营旧货流通以及对收购的价值2万多元的旧黄金首饰不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向福清市政府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福清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周某不服,以黄金收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公安机关无权对收购黄金饰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为由,向福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旧黄金首饰是否属于旧货,福清市公安局能否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争议较大。

    法院判决:珠宝行老板败诉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制品曾经是特许经营物品,经营黄金制品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核准。但是,根据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已被取消,即黄金制品已不再属于特许经营物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关于金银收购的相关规定已不适用于本案。

    而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价值的物品。旧黄金首饰是以黄金作为原材料的一种物品,与一般消费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旧黄金首饰就是已进入消费领域的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并保持了部分或全部使用价值的旧物品。因此,本案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而周某违反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福清市公安局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认定旧黄金首饰的收购属于旧货流通管理的范畴,并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福清法院一审驳回了周某要求撤销福清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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