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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拍卖财产所得征两成个税
2007/6/5/10:56  来源:信息时报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按两种所得项目征个税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两种财产类型,分别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一是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同时,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通知》规定,拍卖单位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税税款,并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广州市地税局还表示,将会加强对全市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会在近期内组织全市约50家的拍卖机构召开政策宣讲会,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

    据介绍,根据《通知》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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