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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金银珠宝店安防管理规定
2007/8/3/08:20  来源:中国珠宝资讯网
 

    加强“技防”管理

    经营贵重商品的商店至少应安装2个紧急报警装置,每个封闭的营业区域和每个收银台均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隐蔽且便于操作,并与属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

    贵重商品存放处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专营店夜间贵重商品存放处应在其出入口、窗户等外围处或者库房内安装入侵探测器,并与属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并有专人值班。兼营店夜间贵重商品存放处应与商场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并能独立布(撤)防,或直接与属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

    专营店应安装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兼营店参照执行。每个出入口、营业柜台区域、收银台、贵宾区域应“1对1”安装摄像探头,并对其全程跟踪录像,录像资料需要保存。

    指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每天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在24小时内临时替换其他设备,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操作应设置二级密码,营业员使用低级密码,可进行简单的日常使用操作(如回放录像资料);商店管理机构使用高级密码,可变更系统设置等。

    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各区、县公安内保部门及派出所指导、监督本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及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

    各区、县商贸(务)主管部门指导、检查本区域内经营金银珠宝及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督促金银珠宝及贵重商品店(柜)安全防范职责,协调解决经营金银珠宝及贵重商品店(柜)安全防范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经营金银珠宝及贵重商品店(柜)主要负责人对本商店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各经营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商品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制度等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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